驾驶证过期,交强险过期,没带行驶证和驾驶证,共罚款3120元。辽宁抚顺,王女士对处罚不服,起诉交警部门:我及时改正了呀。
王女士被交警查获以后,交警吓了一跳。
原来,她既没有带驾驶证和行驶证,而且驾驶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,交强险也超过有效期没有及时购买,按照规定,对于驾驶证过期应罚款1500元;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罚款50元,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罚款50元,交强险过期应按照两倍罚款1520元。总计罚款3120元。
粗心大意的王女士简直是祼开,但是,她是处罚并不服气,她认为,在行驶时,她遵守交通规则,只是因为一时疏忽,忘记购买交强险。实际上,交强险过期的时间仅仅13天,违法行为轻微。
更重要的是,她在交警查获时,立即当场缴纳了交强险,而且是交警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之前,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,违法行为轻微,并及时改正的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
对于其他处罚,王女士表示接受。但事情一码归一码,虽然她存在四个违法行为,但交强险过期的问题,属于违法行为轻微,及时进行了改正,而且没有交通肇事的发生,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,从这三点来看,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,不应该处罚。
因此,王女士提起行政诉讼,状告交警部门,要求撤销交强险过期的处罚。
(案例来源:辽宁省抚顺市中级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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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法律规定,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,如果没有投保,应由交警部门扣留车辆,直至按照规定投保以后,并且按照最低投保额的二倍进行罚款。
本案中,王女士在被查后及时缴纳了交强险,所以没有扣留车辆,但必须按照两倍进行罚款,交警部门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另外,王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呢?
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安全,而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预防,所以,在对交通违法人进行处罚时,并不是按照是否出现交通事故作为标准的。
交通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并不是其他交通参与人,在本案中,王女士错误认为,没有交通肇事行为,就没有产生危害。实际上,交通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交通管理的秩序,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,违法行为就能够成立。
本案中,王女士一共有四个交通违法行为,合并处罚金额已经达到3120元,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,不能称之为轻微。
对这起官司,王女士没有转过弯来,她始终认为,交强险过期13天,情节显然轻微,交警部门应该把四个违法行为分开来看,而不能合在一起称之为严重违法。
为此,一审败诉后,她继续上诉,但二审法院也认为,她的行为不是轻微的违法行为,主张不能成立,再次判决她败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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